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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遗产》2017年第2期

  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重建问题讨论

  (下)

  吕舟

  

  3. 关于重建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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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后或灾后重建也存在复杂的情况。一种可以归并为修复,修复后的建筑仍在物质遗存的层面与原有建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一种是重建,在物质上与原有建筑并不存在直接的物质材料的关联,但却反映了一种人类反对战争、尊重传统的情感,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遗产保护本身就是人类情感的一种活动,而应当尊重当地社区的选择和愿望。事实上,战后的重建往往是多种情况的交织,许多时候很难清晰地区分修复与重建。波兰的华沙的战后重建,长期以来被一直作为一个重建案例被人们所讨论。华沙历史中心区1980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对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推荐意见中提出:

  “在1944年的华沙起义期间,华沙历史中心区超过85%的部分被纳粹军队摧毁。战争结束后,由华沙市民进行的为期五年的重建,极为仔细地修复了包括教堂,宫殿和市场在内的‘老城’。这是一个近乎完全重建的覆盖从第13至第20世纪历史的一个杰出案例。

  基本上,对应第6条标准,这一项目与具有历史重要意义的事件相关,由于1944年8月华沙居民起义,这一波兰首都遭到了纳粹占领军报复性的毁灭。1945年到1966年,这个国家让这座85%被毁灭的废墟城市重新具有了活力。

  标准2或许也适用于这一申报,华沙历史中心的重建对于多数欧洲国家,对于历史城区的保护、城市发展条规的评估方面已经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基于这些事实,真实性的标准在严格的意义上或许不适合这一案例。华沙历史中心1944年惨遭毁灭,这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对从13到20世纪的连续历史进行重建的独特案例。它的真实性与1945到1966年特定的现实情况相关。” ⑨

  从华沙申报世界遗产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对这一项目的讨论,不难看出人们对于这一重建项目作为世界遗产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认识的角度,以及把它放到战后特定的时代背景中去解释这一项目与真实性之间的关系。

  真实性是认识重建问题的一个基本角度,作为文化遗产本身,应当能够经受真实性的检验。世界遗产作为一个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认知的基本共识,《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是一个具有参考性价值的基本文件。2005年之前《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要求文化遗产应当具有设计、材料、工艺、环境的真实性,用更为简单的表述是,文化遗产必须具有物质的真实性,应当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原物。从这种观念出发,显然重建的对象所试图表达的是重建之前的已消失不存的建筑或构筑物的价值,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物质关系,因此重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无法等同于重建之前具有特定价值的对象。重建过程是一个仿制的过程,重建的建筑充其量是一个仿制品,作为仿制品只能是物质形态上的模仿,而原有建筑的价值则无法重建或重现的。把原作和仿制品混淆是一种欺骗,同样把重建的建筑与已消失的建筑相混淆也是一种欺骗。

  

  图15/2010年修复后的日本平城宫大极殿(图片来源:ja.wikipedia.org)

  从2005年版的《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开始,将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的相关内容纳入关于真实性的评价,一些文化遗产领域的学者曾评价《奈良真实性文件》,认为它反映了一种后现代主义的思维。这一时期也是也是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保护上从强调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向强调对文化多样性保护,从强调人类共同遗产的保护向强调促进可持续发展转变的时期(图15)。2005年版的《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真实性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增补和调整,把真实性的特征归纳为: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位置和环境;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及其他内在和外在因素。⑩

  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用这样的真实性观念来认识亚太、非洲等仍保持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或较少受到现代文明思想影响的社区中的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认识仍具有活力的传统文化与保护之间关系的桥梁。

  

  图16/浙江庆元观音桥造桥工地上的村民。这种在传统语境下的重建与刻意模仿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重建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价值的主体是这种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本身,而不是重建后的建筑或构筑物。(摄影:刘妍)

  对于这些以表达传统文化的延续,以依然具有活力的文化多样性为核心价值的遗产对象而言,建筑或其他物质产品的更替本身就可能是这种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运行的结果,重建行为或物质更替本身甚至已经成为传统文化延续的重要过程(图16)。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在传统语境下的重建与前面所提到的刻意模仿具有重要艺术价值或作为已灭失历史、文化、科学事件见证物的重建行为就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从价值的角度,即便在体现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活态遗产中价值的主体是这种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本身,而不是重建后的建筑或构筑物,重建行动本身的价值甚至远大于重建后建筑物质实体的价值。

  

  图17/因三峡工程建设,重庆云阳张飞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原云阳老县城对岸的飞凤山搬迁至盘石镇龙安村按原样复建。

  在中国文物保护当中,重建问题同样是一个被反复讨论的问题,一些时候,重建又以“修复”的面貌或恢复原貌的方式出现,这不仅使重建的概念被替换,也使得相关的讨论变得更加含混(图17)。

  北京永定门城楼的重建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永定门城楼是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增建北京外城时建设的,并成为北京城市中轴线上南部的第一座城门,也是中轴线的南端,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重建,1957年由于城市交通及其他建设活动而被拆除。198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对历史城市保护问题的探讨,北京旧城的价值,特别是城市中轴线的价值逐渐被人们认识和理解。1999年王灿炽等政协委员向北京市政协提交了名为《建议重建永定门,完善北京城市中轴线文物建筑》的0536号提案。之后永定门的重建又成为“人文奥运”工程的组成部分,并于2004年根据1930年代永定门的测绘图重新设计后开工重建,2005年建成。围绕着永定门的重建,在工程进行的过程始终存在着真、假文物的讨论。毫无疑问,重建后的永定门无论是从物质遗存(在重建过程中它还使用了一部分1950年代拆除北京城墙时残留的明代城砖)还是见证明清历史的价值上都已完全不能等同于拆除之前的永定门城楼。重建后的永定门与拆除前的永定门唯一接近的价值在于它们都标示了北京城市中轴线的南端。2012年在提出将北京城市中轴线列入申报世界遗产的预备清单的申报文件中,对重建后的永定门做了描述:

  “永定门上世纪50年代被毁,2004年复建。永定门再次成为北京中轴线的南起点,构成了北京旧城完整的中轴线。” 09

  在这一文本中,重建本身被作为一个反映关于中轴线延续和变化的历史事件,强调了中轴线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非重建后的永定门自身的价值(图18)。

  

  图18/从永定门鸟瞰北京中轴线(摄影:马文晓)

  北京永定门城楼于1950年代被毁,2004年复建,再次成为北京中轴线的南起点。重建本身被作为一个反映关于中轴线延续和变化的历史事件,强调了中轴线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非重建后的永定门自身的价值。

  对于重建后的永定门来说,它除了作为对中轴线南端空间的标示之外,还是对被拆除了的永定门的记忆。而后者同样也是中国在1980年代以后重建的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被拆除的建筑的基本价值。在讨论这种重建活动时,另一个不应忽视的问题是重建的动机。永定门重建的动机无论是“完善北京城市中轴线文物建筑”还是“人文奥运”,都使其具有了文化事件的性质,具有了纪念性建筑的属性。在另一些重建活动中,重建的动机是将重建的建筑作为旅游产品,动机的差异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些重建活动的价值判断。

  

  4. 中国对于重建问题的讨论

  

  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许多著名的建筑或建筑群,在许多艺术和文学作品中都对它们进行过描述,其中一些明清时代的建筑还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档案资料,针对这些建筑人们不断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它们是否应当重建的问题,例如圆明园遗址。不同的人也从不同的出发点讨论了支持和反对重建的理由。但从中国文物保护法规的层面对这一问题的表述一直不够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10

  199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11

  2005年,一些文物保护专家和从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专家通过了《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曲阜宣言》。这一文件提出:

  “对于损坏了的文物古建筑,只要按照原形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依然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科学修复的古建筑不能被视为‘假古董’。” 12

  “已损毁的文物古建筑能否重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已损毁的古建筑所处环境、地位、对建筑群体的作用以及文物建筑群体的完整性、原真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损毁建筑的重建应经过专家论证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程序办事。” 13

  2000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通过,并由国家文物局推荐实施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行业规则,在本文、阐释和词汇表中都涉及到重建的内容:

  《准则》第25条:“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该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14

  第33条:“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15

  《准则》阐述部分第13条第三款:“重建是将已不存在的建筑按照考证的原状重新建造的工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3.3.1 可以考虑重建的对象是:

  1. 核准在大范围的遗址内修建必需的展览和服务建筑,可以在次要遗址上重建,提供使用;

  2. 毁去时间不长,在公众心目中有较深的印象,或留存有可靠的形象资料;

  3. 园林和人文景观中与现存景观环境有密切联系的少量建筑;

  4. 格局较完整的建筑群组中已毁坏的少量次要建筑;

  5. 有特殊纪念功能的文物古迹。

  13.3.2 重建应在原址,但必须妥善保护遗址,必要时仍可以恢复遗址原状。

  13.3.3 重建应当有确凿具体的文献依据,更必须有同时期、同类型、同地区的实物佐证。

  13.3.4 在残址上重建时,重建物与原残址应有明显的界限标志,并设置必要的说明牌。

  13.3.5 下列情况不宜重建:

  1.遗址的残状本身已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或是一种具有特殊审美价值的景观而被公众所接受;

  2.早期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地面建筑遗址;

  3.已无基址遗存者;

  4.考证及实物依据不足者。”16

  《准则》词汇表解释为:“‘重建’是指以现存遗物及档案资料为依据,重新建造建筑物恢复其原状;其含义与‘再建’、‘复建’不同。‘再建’、‘复建’均为一种不允许的干预手段,因此没有列入《准则》。” 17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之前中国文物保护经验的总结,它提出的原则和相关的工程技术要求对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特别是在中国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跨越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显然,由于中国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传统观念,以及长期以来相关重建问题的规定,这版准则并没有能够对重建问题作更深入分析和界定,特别是没有能够清晰地定义重建后的建筑是否具有文物的基本属性。

  从这些内容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还是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或者相关专业人员提出的共识,都没有对重建后建筑的性质作清晰的界定,重建的建筑是否具有文物的价值也就存在着模糊的空间。这种状况是中国文物保护关于重建问题的基本状况。

  中国历史存在着突出的连续性和清晰的阶段性,这种连续性和阶段性的交织以及中国地区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样性影响了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对象的历史纪念物、建筑等的价值判断,也影响了人们对于重建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决定了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需要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既有针对性又有整体逻辑的保护原则。

  2000年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历史街区、民族村寨、历史村镇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开始了大量的保护实践,这些活态遗产在保护中呈现出许多与传统的纪念物和古代建筑保护不同的问题,无论在保护的对象,保护、管理方法,包括对这些活态遗产中建筑的改建、重建的认识方面都需要有与这种活态遗产的特征相适应的策略和方法。从保护对象的层面,中国的文物保护在这一时期真正从文物保护跨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阶段。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层面需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特征,分别确定相应的保护原则和基本方法。例如对于以传承传统文化为核心的活态遗产,需要考虑对传统文化基本特征的保护,强调保护中的传承,对以古建筑和纪念物这样的传统文物范畴的对象,则需要强调对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避免用传统的文物保护的方法对待活态遗产,使活态的文化失去活力,同样也要避免用活态遗产保护的方式处理传统文物保护的问题,而损害它们所具有的艺术价值和历史见证价值。显然在传统文物保护中出现的重建问题,在这样一个发展的重要阶段需要更为清晰地界定,避免无论是原则还是方法上的混淆,造成对保护对象价值的损害。

  根据前文对重建情况的分析,重建可以更为简略地分为活态遗产背景下的重建活动和传统文物概念下的重建活动两种基本情况。在活态遗产背景下的重建活动本身是连续的传统文化传承的组成部分,这种重建活动本身就是文化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重建后的建筑或构筑物并不具备传统文物的价值特征。在活态遗产类型的对象中,有可能存在具有传统文物价值的保护对象,如反映重要艺术特征或与重要历史、文化事件相关的对象,对这样的对象则需要根据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妥善保护它的物质遗存,避免造成其物质遗存的损失。在传统文物概念下的重建活动,从动机的角度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对一个缺失少量建筑的大建筑群完整性的修复,如对一个主要殿堂都存在,但局部厢房缺失的寺庙,通过重建厢房修复建筑群;另一种则是通过重建展示某个已经消失的建筑的形态或尺度,便于人们理解建筑遗址。如果对传统文物保护语境下的这两种情况做进一步归类的话,前者是一种修复措施,后者则是一种展示措施。同样在文物保护的语境下重建后的建筑也不具有等同于原有建筑的文物价值和属性。

  2015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完成了对2000版准则的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在2015版的《准则》中对重建的建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认为重建的建筑并不具有文物的属性。2015版《准则》在关于真实性原则的阐述中指出:

  “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文物古迹应原址保护等几个方面。” 18

  2015版《准则》将重建定义为一种展示的方式,将重建作为一种展示措施归入新增加的第五章“合理利用”当中:

  “第43条 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考古遗址不应重建。鼓励根据考古和文献资料通过图片、模型、虚拟展示等科技手段对遗址进行展示。

  阐释:在建筑群中原址重建已毁建筑是对该建筑群原有完整形态的展示。由于这种展示可能干扰和破坏作为文物本体存在的建筑遗址,或对文物古迹做出不准确的阐释,影响文物古迹整体的真实性,因此不提倡采用这一展示方式。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缺失建筑对现存建筑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缺失建筑形象和文字资料充分,依据充足,能够准确复原,方可考虑这一措施。

  原址重建必须履行立项程序,论证项目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项批准后,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须经专家委员会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文物古迹、特别是建筑遗址不受损害。重建建筑必须有清晰的标记。

  鼓励采用对文物古迹实物不造成影响的模型,特别是数字化展示等虚拟展示的方法对缺失的文物古迹进行展示。

  考古遗址本身是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类型,其价值通过遗址本身体现,不允许对考古遗址上的已毁建筑进行重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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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版《准则》在关于重建的表述上仍然基于了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表述,但其将“重建”的归类从文物保护的措施改为文物展示措施,这是对重建后的建筑或构筑物不具有文物性质的清晰的界定,这一界定本身对于厘清中国文物保护工作中含混的“重建”概念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重要的进步。

  

  5. 结论

  

  重建行为本身反映了人们对于已毁建筑的记忆和价值的认同,作为一种对于已毁建筑的追念,具有文化的意义和价值,反映了重建时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观作为对重建时的整体的社会、文化的反映,也具有见证这一时代的历史价值;重建是传统建造活动中对于已消失或已毁坏的建构筑物的恢复活动,在特定的文化中存在周期性重建的仪式性活动,如日本伊势神宫的式年迁宫。在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重建活动具有了一种试图重现已消逝的重要历史建筑形态或价值的动机。作为对集体记忆或文化传统的尊重,特别是当重建本身有助于传统文化的延续,这种重建就具有了文化传承和保护的意义。但从基本逻辑和物质的层面,重建的建筑无法等于已毁的建筑,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重建的建筑作为新的建造物,在艺术、历史见证等方面并不具备与重建对象——已灭失的建筑同等的价值,从真实性的角度二者之间也不存在物质上的关联。从这个意义上,重建后的建筑在被附加上时间价值之前,并不具有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

  全文完

  注释:

  ⑨ 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https://whc.unesco.org/archive/periodicreporting/EUR/cycle01/section2/30-summary.pdf

  原文如下:During the Warsaw Uprising in August 1944, more than 85% of Warsaw's historic centre was destroyed by Nazi troops. After the war, a five-year reconstruction campaign by its citizens resulted in today's meticulous restoration of the Old Town, with its churches, palaces and marketplace. It is an outstanding example of a near-total reconstruction of a span of history covering the 13th to the 20th century.

  Essentially, it corresponds to criterion no. 6, being associated with events of considerabl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Following the insurrection of the inhabitants of Warsaw in August 1944, the Polish capital was annihilated in a reprisal by the Nazi occupation troops. From these ruins, between 1945 and 1966, the will of the nation brought to life again a city of which 85% was destroyed.

  To support the request for the proposed inclusion, criterion no. 2 may be cited as well, to the extent that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historic centre of Warsaw has exercised a considerable influence, in the majority of European countries, on the evolution of doctrine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old city quarters. Given these facts, the criterion of Authenticity may not be applied in its strict sense. The historic centre of Warsaw, tragically destroyed in 1944, is an exceptional example of the global reconstruction of a sequence of history running from the 13th to the 20th centuries. Its authenticity is associated with this unique realisation of the years 1945 to 1966.

  ⑩ 《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05版),原文:form and design; materials and substance;use and function; traditions, techniques and management systems; location and setting; language, and other forms of intangible heritage; spirit and feeling; and other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参考文献:

  09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中轴线》[R].预备清单申报文本,2011:2-4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订版)[Z].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04-24.

  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迹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中国国家文物局主编.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293.

  12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J].古建园林技术,2005(11).

  13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J].古建园林技术,2005(11).

  1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S].盖蒂保护研究所,2002:8.

  1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S].盖蒂保护研究所,2002:9.

  16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S].盖蒂保护研究所,2002:31.

  17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S].盖蒂保护研究所,2002:45.

  18国际古迹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S].北京:文物出版社,2015:11.

  19国际古迹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S].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北京:文物出版社,2015:39.

  吕舟,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教授。

  相关链接:

  世界遗产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重建问题讨论(上)

  美术遗产

  美术 | 考古 | 建筑 | 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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